会客厅
做客嘉宾: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宋致田、医疗保险中心副主任李延明
近日,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针对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并轨人员的医保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了改制并轨企业的医疗保险政策。 14日,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的有关负责人通过本报“会客厅”的热线电话,就市民关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哪些企业职工享受医保新规?
答:新出台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中规定,享受医保优惠政策的主要是在2006年5月30日前参加医疗保险的市属和区属的国有改制并轨企业的职工,并在个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续接手续的人员享受此优惠政策。3个月内未办续接手续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的职工,以及在2006年5月30日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市属和区属的国有改制并轨企业的职工,不享受新医保优惠政策。
问:符合规定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职工享受什么样的优惠?
答:符合规定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职工,并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3个月之内办理续接手续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不需要再缴满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问: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续接手续是否还享受优惠?
答: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并轨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和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的职工(2006年5月30日前参加医疗保险),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该及时办理续接手续。逾期未办理续接手续的,不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按自动退保处理。其重新参保时,需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原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
问: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在2006年5月30日前没有参保,但已经和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其企业职工自己参保是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答: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在改制前没有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哈政办发[2004]9号文件执行内容,其企业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享受医保优惠政策。
问: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了续接医疗保险手续,当重新上岗时如何转移医保手续,如何缴费?
答: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续接医疗保险手续后,个人按原参保模式缴费;重新就业时,由就业单位填写《灵活就业人员重新上岗审批表》,携带招工合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等相关材料,到市保中心办理转移手续,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问:办理续接手续后,在就医、购药上享受哪些待遇?
答:办理续接手续后,改制并轨的市区属国有企业职工,持有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现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职工个人账户划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或者继承。(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