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党委书记、总经理等不得担任
新快报讯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职工董事。这是国资委日前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
《管理办法(试行)》指出,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