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近日正式获审议通过。笔者注意到,这一法规在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败时,有三个条件是可以免责的: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
闻此消息,或许有人会说,这不是要纵容或默许失败吗?谁来为改革创新中的失败埋单?那么,我们该怎样看待这样一部“改革失败可免责”的条例呢?
不可否认,这一规定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比如倘若监管不力,客观上也许会让一些人打着改革创新之旗谋一己之私利,导致国家与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可是,我们能因此丢弃对多数改革创新者的基本信任吗?显然不能。
过去,我们往往害怕失败,对改革创新失败缺乏宽容,一味强调“只许成功,不能失败”,甚至还要立“军令状”,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改革创新者的手脚,使大家瞻前顾后、畏首畏尾、错失良机,使一些原本可以大有可为的改革创新项目因此而流产。
俗话说,胜败乃兵家常事,谁能保证“只许成功,不能失败”呢?改革创新也是如此,既然要改革创新,就难免有失败的可能,但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失败就放弃改革创新。在以往的实践中,发射卫星有过失败,改革创新为什么不能?
退一步说,对改革创新不宽容,不是照样会有失败吗?更何况,条例中关于宽容改革创新失败的规定也是有条件限制的。
说到底,宽容失败其实就是一种对改革创新者的解压、一种壮胆,是一种对改革创新的精神和制度支持。多数改革创新者在免去了失败的压力和忧虑后,必然会轻装上阵、勇克难关,以最小的代价和成本换取累累硕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