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独自偿还房债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天一)韬(化名)和敏(化名)夫妇于2001年共同借款买房,不久二人因感情不好离婚,韬独自打点房产还清买房借款,这时他的前妻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这一房产进行分割。 思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特殊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房产归韬所有,不过韬须向前妻敏支付99950元的补偿款。
2000年9月,敏和韬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原因感情不好,又于2002年9月9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时未对共同购买的位于厦门市槟榔某小区的房产进行分割。该房产系敏和韬在离婚前共同向韬的父母借款6.6万元,于2001年10月31日以韬的名义购买,并于11月19日办理房屋产权证,房产登记在韬名下。经依法评估,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19.99万元。两人离婚后,该房产由韬管理,后由韬自行偿还了二人当初买房时共同向其父母借的款。
2005年8月,敏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们离婚时未对共同购买的这一房产进行分割,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分割(房产可归任何一方,另一方支付补偿款)。
据调查,敏和韬在离婚时并无其他书面财产分割协议,仅于2002年8月22日他们在厦门市原开元区民政局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内容为“1.双方婚后无子女;2.双方无财产”。
关于《协议书》上的“双方无财产”的意思表示,敏认为“双方无财产”是表示双方无财产争议,称当时为离婚方便,他们同意将房产问题暂时搁置,因此现在她要求对这一暂时搁置的问题进行处理,即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韬则辩称,“双方无财产争议”既可理解为双方对共有房产的平均分割没有争议,也可理解为双方互不相欠,离婚时,敏为了不承担债务已表示放弃了该房产,才由他自行负责返还欠款。韬同时称,他与敏于2002年9月9日离婚,离婚即意味着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当时有应分割而未分割的财产,敏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根据相关规定诉讼时效应自2002年9月9日起算,敏在2001年便已知道该房产的存在,不存在他隐瞒财产的问题,故敏的诉求已过时效。
经审理,思明区法院认为,该房产属敏和韬的夫妻共有财产,虽然《离婚协议书》注明“双方无财产”,但不能认定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分割协议,也不能认定是一方当事人放弃实体权利的意思表示,双方离婚时未对该房产的分割形成合意,该房产在二人离婚时未进行分割,其共有状态一直持续,敏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鉴于该房产现由韬管理,法院作出判决,该房产归韬所有,韬应支付99950元补偿款给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