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14日获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首开我国改革立法先河,规定当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等三种情形可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机关负有改革创新的职责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改革创新意识,提高改革创新能力,推进改革创新工作。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开展、参与改革创新工作。
涉及公众利益的改革创新应听证
条例指出,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上的主要意见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市、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创新项目,应征求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在正式决定前将方案或方案要点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改革创新决定做出后,有关单位应在实施前30日向社会公布。
改革失败三种情形可免责
根据条例,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