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厅“妈咪”男友打死客人刑案已结 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昨日重审
金轮宾馆是否担责成争议焦点
本报讯(记者 郝冬白 实习生 王炜)
曾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妈咪男友打死客人”一案刑案虽然结案,但民事赔偿部分的争议还没有结束。 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金轮宾馆歌舞厅里“妈咪”陈兴华指示男友打死客人,宾馆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3月15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重审了此案的民事部分,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将合议后择期宣判。
正在服刑的陈兴华、关押在看守所的陈兴华的男友顾学斌及韩熠玺、钟辉被押上法庭参加了诉讼,该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付建文亲属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金轮宾馆委托代理人同时出庭。
案情回放
“妈咪”受气招男友出气
2002年12月3日,付建文及所在单位同事租用金轮宾馆某会议室召开工作会议,参加会议人员食宿均在宾馆。
当晚,参会人员到金轮宾馆歌舞厅娱乐后,付建文去结账索要发票时,与该歌舞厅“妈咪”陈兴华发生冲突。陈兴华随即给其男友顾学斌打电话,称一位客人酒后来到歌舞厅玩时要了小姐,在结账时索要发票,因为没有发票,她在解释中被客人撕扯衣领,并遭到了客人语言上的侮辱,让顾学斌赶紧来给她“出气”。
持“礼宾闸栏” 打死顾客
次日凌晨零时许,当付建文及其同事从歌舞厅出来行至金轮宾馆门口时,遭到等候的顾学斌、韩熠玺、钟辉等5人持金轮宾馆的铁制“礼宾闸栏”追打,付建文被打翻在地后,顾学斌等人逃离现场,付建文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追究刑事附带民事
陈兴华和其男友顾学斌等人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分案提起公诉后,付建文的亲属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将金轮宾馆追加为附带民事被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005年10月1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顾学斌死刑,缓刑2年执行,并赔偿付建文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韩熠玺、钟辉有期徒刑4年和3年(缓刑3年),赔偿付建文亲属经济损失1.4万元和3146.67元,判决陈兴华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6万元。
法院认为,因该案发生在金轮宾馆外,且金轮宾馆歌舞厅已被承包经营,与承包方就安全保障问题没有具体约定,根据公平原则,对经营中发生的损害,金轮宾馆不承担赔偿责任。
付建文亲属提起上诉,认为金轮宾馆有一定过错,应承单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但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不当,付建文是在金轮宾馆歌舞厅消费时发生的纠纷,继而被歌舞厅的陈兴华召集其男友等人伤害致死,金轮宾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该刑案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发回重审。
法庭直击
歌舞厅是否独立法人?
审判员当庭提问,金轮宾馆歌舞厅是否独立法人?金轮宾馆委托代理人回答,金轮宾馆歌舞厅是承包给甘肃某装饰公司独立经营的,没有向工商机关登记,每年向金轮宾馆交纳10万元承包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一切法律事务,完全由该公司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陈兴华没有用工合同
陈兴华在法庭上陈述,她是2001年12月到金轮宾馆歌舞厅应聘的,当时有关负责人问了她有没有在歌厅工作的经验等问题之后就决定聘用她,也没有签订用工合同,她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客人“埋单”,她认为她和金轮宾馆没有劳动关系。
建议追加装饰公司责任
付建文亲属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建议金轮宾馆将甘肃某装饰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金轮宾馆的委托代理人未置可否。在法庭上,付建文亲属提起各种赔偿共64万余元,庭审结束前,法庭组织了一次调解,因金轮宾馆不愿调解而告失败。金轮宾馆委托代理人认为,在金轮宾馆门外发生的刑事案件,该宾馆没有义务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实习生 王炜
“妈咪”档案
陈兴华,又名杨华,女,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于兰州市,中专文化程度,家住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002年12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2日被批捕。2004年5月13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目前在兰州市女子监狱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