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下月起,我市企业必须安排专项经费,为工人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否则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甚至停产整顿并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按4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安排专项经费为工人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为工人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等。
违反规定的企业,安监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邓全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