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兴高采烈参团旅游,不料途中翻下22米高的悬崖,虽大难不死但受到惊吓。昨日,仍受“平武”车祸影响的石女士第二次把旅行社和市汽车运输集团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等其他费用。
今年62岁的石女士家住江北区。她称,2004年10月8日,她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旅游线路为九寨沟-黄龙-报恩寺-杜鹃山五日游。10日上午9时多,当大客车行驶到平武县境内古城新路弯道时发生车祸,车翻坠于22米高的坎下,沉入涪江河中。石女士获救后,住院17天、休息1个月。旅行社和车方只支付了医疗费,多次协商未果,她起诉到渝中区法院,要求两方共同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和其他费用,共计4万余元。
一审开庭中,旅行社辩称,石女士是以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起诉的,旅行社并非其受到伤害的加害人,因此只愿意退还团费,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而车方则表示,应追加绵阳市公路局和平武县公路管理所为被告,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退还团费、车方承担3000余元的诊疗费等,同时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石女士不服,向市一中院上诉。(记者易守华实习生 萧鸿渝)
来源: 华龙网 2006-03-16 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