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3月16日讯(记者姜海英通讯员翟汉涛)14日,烟台开发区法院对牟某等4名在校学生团伙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对4人分别依法适用缓刑,并处不同数额的罚金。
为了“弄”到钱上网,2005年7月5日23时许,开发区某校学生牟某纠集同学胡某、孙某、张某窜至开发区天地广场西南侧树林中,对一男一女实施抢劫,抢走了女青年装有580元人民币的手提包。
经调查,胡某、孙某、张某案发时均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牟某不满22周岁。鉴于4人到案后,都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同时,为了教育、帮助和挽救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对4人分别处以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并分别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