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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看点
提起超市,人们是再熟悉不过了。随着沈城大大小小超市的越开越火,这里发生的消费纠纷案也呈上升趋势。
本期法官说法,就请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说说怎样应对发生在超市里的消费纠纷。
摔坏商品———谁负责?
[事件回放]2004年10月的一天,李阿姨到皇姑区的一家超市挑完两盒新鲜鸡蛋,边浏览其他商品边拎着鸡蛋往出口走,可不小心脚下一滑跌倒在地———手里的鸡蛋大部分碎了,蛋液从包装盒里不断流出来。超市工作人员见状将李阿姨扶起,无大碍的李阿姨正准备离去,却被工作人员拦住,并提出让其赔偿这两盒鸡蛋。尽管双方为此争执,最后,李阿姨无奈之下还是被迫交钱。回到家,李阿姨越想越委屈,第二天一早便找到超市经理索要两盒鸡蛋款,遭到拒绝。情急之下,她到皇姑区消协反映此事。在消协调解下,超市退还了两盒鸡蛋款。
[法官说法]李阿姨携带两盒鸡蛋去超市出口交款,由于地滑摔到,导致鸡蛋损坏,责任不在李阿姨。李阿姨提物品到交费口交费,在法律性质上是商品的搬运(运送)过程,商品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消费者在挑选搬运商品的活动中,非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不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导致商品破损(含包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拒绝接受破损的商品。
试用损坏———谁负责?
[事件回放]2005年3月一天,小崔带着顽皮的儿子到皇姑区某超市选购商品。在小崔忙于选购商品时,孩子被一件没有营业员看管,用于展览试用的电力厨具吸引。由于觉得非常好玩,小孩儿自己鼓捣起厨具的计时开关。另一柜台的营业员发现后急忙过来阻止,却发现计时器已被拧坏。随后,工作人员与闻讯赶回的小崔发生争执。超市认为,小崔对孩子监管不当,孩子乱动商品使其损坏,应由小崔赔偿维修费用。小崔则坚持,商品本来就是试用的,不能说用坏了,就让使用者赔偿。况且孩子在动厨具时,营业员并没有进行劝阻,所以自己不该承担责任。双方互不相让,只好对簿公堂。最后,超市撤回了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超市公开陈列商品供人参观试用,就负有指导各类消费者(包括智残等无行为能力人员)正确使用的义务。小崔虽未对其子严加管束,但孩子错误操作试用商品造成损坏的责任在营业员,应由商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同理,因服务人员指导不利,消费者错误操作试用商品造成人身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也应当有商家负责。
拽倒电视———谁负责?
[事件回放]去年的一天晚上,赵女士在逛皇姑区某超市音像部时,无意间刮碰到通道地面上一根电缆,将与之连接的商场用来临时播放录像的电视及播放设备从陈列架上拽到了地上,致使电视及播放设备不同程度损坏。超市认为,该处已明显摆放注意标志,提醒顾客小心避让,而赵女士不顾提醒告诫,疏忽大意,结果摔坏电器,应承担赔偿责任。赵女士则强调,自己专心听歌,并未看见警示标志,不同意赔偿。最后,赵女士免责。
[法官说法]商家负有为顾客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作为商场的建筑、摆设、货柜、通道一切设施都要符合安全规范,并对提供服务中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进行充分的预见和防范。这家超市虽然对可能发生的损害进行了预见,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该措施并不足以避免危害事件的发生。赵女士逛超市并无法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对服务设施质量好坏、设置布局是否合理进行注意,因服务缺陷造成商家财物损毁的,消费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寄包丢失———谁负责?
[事件回放]去年9月4日,王小姐到一家超市购物时,将包寄存在超市的自动存包箱内。可买完东西出来时,她发现寄包箱大门敞开,自己的提包不见了。随即,王小姐要求超市赔偿经济损失2800元。事后,超市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当天王小姐存包后曾将寄存箱的密码输入手机,而此时,其身边的小偷已将这个密码偷偷记下。王小姐离开后,小偷输入密码将寄存箱打开窃走财物。最后,超市不用负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从目前自动寄包箱失窃案来看,消费者使用存包箱的行为属于借用行为。超市作为出借人一般只要保证其交付的寄存箱没有毛病,并具备应有的使用效能就可以。消费者的失物超市一般不负责赔偿。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小偷恶意盗窃外,消费者没有锁好箱门,或者关门时过于用力使箱门被反弹门锁没有锁上,被过路者顺手牵羊取走财物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本报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宋刚漫画袁野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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