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3月16日讯赛格海口证券部停业整顿期间,原18位职工对公司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有异议,将证券部告到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作出裁决后,证券部不服提起。海口龙华区法院原定于3月14日上午审理此案,昨天因故延期开庭。
据介绍,2001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公告,决定对赛格海口证券部实施停业整顿,并自发公告之日起,停止其有关金融业务。罗锐等18人系赛格海口证券部的原职工,证券部停业整顿期间,自2001年11月至2002年11月,证券部分别按800元和1000元的标准给该18位职工发放不在岗工资。2005年7月27日,证券部给18位职工补发2002年12月至2004年11月的生活费,发放标准为221元,每人按24个月合计5304元。
2005年7月28日,18位职工向赛格海口证券部提交声明书,声明与证券部的劳动关系自2004年11月起解除。随后,18位职工多次找证券部交涉,要求补发2002年12月至2004年11月间的生活费。遭证券部拒绝后,18位职工便向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补发每位职工生活费18696元。
劳动仲裁委认为,证券部虽然没有与18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有关证据,可认定双方在2002年12月至2004年11月期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由于该段时间18位职工不在岗,所以只能按用人单位所在市县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向职工支付基本生活费。近日,劳动仲裁委裁决赛格海口证券部应支付罗锐等18位职工每人基本生活费3536元。
赛格海口证券部不服裁决,以仲裁委裁定的事实依据和生活费标准错误为由,向海口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确认证券部的做法合法,不应再支付罗锐等18位职工的生活费;并判令18位职工承担社会养老保险费中由个人支付的9%部分(每人2160元)。(来源:海南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