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殃及邻车保险公司该如何赔
赔三者险
本网讯 杨露勇记者秦力文小轿车自燃殃及第三者车辆引发诉讼。车辆停放在车库是否属于在使用中?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法院经过两审判决,均认为属于“在使用中”。 3月14日,永安保险重庆分公司法律事物部经理告诉记者,已按法院的判决赔付了原告。为此,车主刘某等了3年的赔偿终于划上句号。
2003年9月23日,刘某的小汽车停入云阳某办公楼车库内,当晚,该车因电路短路起火将停在旁边的另一小轿车渝O03116车引燃烧坏。事后不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云阳财产保险支公司)依照约定向渝O03116车车主支付了车辆损失险赔偿款,并取得了该车的保险代位追偿权。
云阳财产保险支公司于是向刘某索赔,2004年10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云阳财产保险支公司因渝F50028车对渝O03116车造成的火灾损失11万余元。宣判不久,刘某就按生效判决支付了款项。想到自己购买了保险,刘某遂向投保的永安财产保险万州支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不料却遭到了严辞拒绝。刘遂将万州支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保险车的驾驶员已离开车辆,并将车辆处于停放在车库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对该条文中的“使用”,按一般人的通常理解应包括保险车辆处于停放状态,即车辆停放在车库也应系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中。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刘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11万余元。
宣判后,永安保险万州支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就是,被上诉人的保险车辆停放在车库中发生自燃,导致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是否属于上诉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2版)所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即: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所约定的“意外事故”的理解,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保险合同所载明的直接用词、保险合同对相关条款的约定、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和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签订该保险合同时约定“发生意外事故”的真实意思。该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直接用语为“发生意外事故”,而未明确载明为“发生交通事故”,且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的这种解释和说明未作特别的书面约定。
所以,保险车辆停放在车库中发生自燃,导致第三者的财产损失的事故,属于非道路事故,应属上诉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2版)所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