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报/综合消息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日前正式获审议通过。自此,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正式出台,也即意味着从此深圳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将免予追究。
这一被人称为“试错条例”的法规,在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有三个条件是可以免责的: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谋取私利;三是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
社会各界对改革创新条例持普遍认可态度,不过也有人提出建议:这一规定可能成为“保护伞”,让一些打着改革创新之旗谋一己之利的人有机可乘,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规范措施。此外,改革不是任何决策人的试验田,容易导致国家与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不容许无限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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