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农发行副行长受贿案昨日二审,证人突然改口否认行贿
向企业发放530万元贷款后,银行副行长究竟收没收取企业给予的“感谢费”?在被眉山市东坡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眉山市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称眉山农发行)副行长陈兆全向眉山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宣判自己无罪。 14日,眉山中院对这起引起省内银行界密切关注的副行长受贿案公开开庭审理。
起诉篇
贷款530万收了9万“感谢费”
2005年11月,东坡区检察院向东坡区法院起诉,指控原眉山农发行副行长陈兆全收受眉山国家粮食储备库负责人杨国文给予的“感谢费”4万元。起诉书称:“2000年3、4月份,眉山国家粮食储备库为解决与北京丰垦公司的经济纠纷,向眉山农发行申请贷款530万元。2000年5月的一天,储备库主任杨国文为得到农发行的支持,以谈工作为名,分别通知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周建国和副行长陈兆全到其办公室,向周建国行贿3万元,向陈兆全行贿2万元,农发行于2000年6月12日向眉山国家粮食储备库放贷530万元。杨国文为了感谢农发行的支持,又于2000年7月的一天,再次分别通知周建国、陈兆全到办公室,各给了2万元现金。案发后赃款已退清。”起诉书还指控陈兆全有涉嫌贪污的犯罪行为。
一审篇
判决犯受贿罪有期徒刑3年
东坡区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兆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贷款单位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称“被告人陈兆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杨国文、李华、周建国的陈述基本一致。证人周建国也证实自己确实因贷款530万元之事收受过杨国文送的现金5万元。证据之间相互形成锁链,证实陈兆全确实收受过储备库感谢费4万元。”一审判决陈兆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没收违法所得4万元上缴国库。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名,法院认为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在宣判前,为陈兆全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一审判决后,陈兆全当庭表示不服,随后向眉山市中级法院上诉。
陈兆全上诉称,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许多违法行为:连续二十几个小时对被告人进行审讯、诱供等。一审法院采信相互矛盾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二审法院依法宣判自己无罪。
庭辩篇
关键证人改变证言:没送钱
眉山市中级法院受理陈兆全上诉后,由刑事审判庭庭长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3月14日上午开庭审理。
上午9时开庭后,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由于一审法院认定陈兆全的犯罪事实主要是依据陈在检察机关的陈述和杨国文、李华(储备库财务科负责人)和周建国的证言,上诉方和公诉方都对这些证言倒背如流,法庭调查阶段轻松结束。根据上诉人要求,法庭传唤本案最关键证人杨国文出庭作证,气氛开始变得紧张起来。
杨国文在回答陈兆全辩护人提问时明确回答:“没有因为贷款向陈兆全送过钱。”此言一出举座皆惊。由于杨国文一审时的书面证词与出庭作证时的证言相互矛盾,审判长再三询问杨国文:你的证言直接关系到上诉人罪与非罪,究竟以过去的证言证词为准,还是以今天当庭所说为准?杨国文称,以自己当庭所说为准。
检察官当庭对证:没有诱供
陈兆全反复声称自己在检察机关接受询问时受到诱供,公诉人质问陈兆全“敢不敢与办案人员对证?”陈表示“敢”。于是,东坡区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与陈就是否受到诱供当庭对证。
陈兆全向法庭陈述,自己在遭到20多个小时的连续询问后,办案人员要求自己书写自述材料。由于自己实在不知从何说起,办案人员便将杨国文的自述材料中关于送钱的事实部分拿给陈看,暗示他按照杨的自述供述。反贪局负责人当即否认了陈兆全的说法,认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没有对陈兆全进行诱供。
控辩双方激辩:办案是否违法
围绕检察机关办案程序是否违法、证据是否构成锁链两个焦点,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陈兆全及代理人认为,陈兆全2004年9月15日22时后被传唤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一直到9月17日凌晨离开,共接受了长达26个小时的连续询问,检察机关违反了“连续询问被告人不得超过12小时”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对陈兆全的询问时间实际上只有23个小时,没有超过24小时,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认为,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认定陈兆全犯受贿罪的证据没有构成锁链,杨国文的证据自身就存在前后矛盾,又与李华、周建国的证言之间存在矛盾。相互矛盾的证据无法认定陈兆全有罪,应该依法判决陈兆全无罪。检察机关则认为,杨国文、李华和周建国的证词证言可以构成认定陈兆全收受4万元的犯罪事实。
周建国承认收钱为何不追究?
辩论中,陈兆全的代理人指出,根据起诉书和周建国自己的证言,均表明周建国收受眉山粮食储备库5万元现金的事实,至今没有对周涉嫌受贿予以处理,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直到下午6点庭审才宣告结束。合议庭表示将对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后作出判决。 文/图记者 陈章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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