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篇(2)《刑法》第382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经营国有财产。
记者吴彬/城市快报制图滕媛媛/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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