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伟
新报讯见习记者蔡伟随着3·15消费者维权日的来临,关于房产方面的投诉越来越多。近日家住塘沽区奥林花园的姜先生打来电话投诉:“我于2003年底委托天津弘高装饰有限公司进行家庭装修,并签订装修保修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4年2月10日-2006年2月10日。 2004年5月,我家的入户门下部出现严重裂缝、厨房墙砖开裂并严重剥落,同时还有多处出现装修质量问题。随即我与天津弘高装饰有限公司联系,但该公司原位于鸿泰公寓底商的办公场所已搬走。”
姜先生历经近两年多方寻找,仍无法联系到天津弘高装饰有限公司,于2006年年2月7日携带装修保修合同向天津开发区消协投诉。在消协的帮助下,姜先生与原天津弘高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杜某取得联系。杜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已经转行不做装修了,现在让我进行维修那是不可能的,但我愿意做出一定的现金赔偿。”但姜先生并不认同,提出杜某应按照签订的保修合同进行维修。本报记者就此事与天津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咨询,接待的张先生对记者说:“首先客户应该证明质量问题是否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如果查实该公司确已注销,双方可以协商赔偿事宜。”至记者发稿时止,此事仍在协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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