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振宁)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在“3·15”接待咨询和投诉的现场活动中,发现不少车主在修车时缺乏维权意识,对自己修车时应该享受的权利不太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处提醒广大车主,当车辆需要进厂维修时,必须认真阅读《汽车投修指南》,了解投修程序和收费标准。
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车主在修车时享受以下权利:配件处理妥善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等,应当交给托修方自处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出,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索要结算票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享受质量保证
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修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机动车维修完成后,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合格证的情况下,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接受无偿返修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监督投诉咨询
如果车主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维修质量、价格、服务等不满意,可向机动车维修管理处投诉,地址:河东区新开路136号江西会堂3楼;车主如遇技术问题,可在每月15日上午的“汽车医院”和“处长接待日”向专家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