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所有的手机用户都曾收到过各种各样的垃圾短信,无论短信内容是否产生了恶劣的后果,但都给接收者带来或多或少的干扰。面对垃圾短信的纷扰,中消协让网民自由讨论“收到垃圾短信,运营商是否要担责?”但运营商到底是否该担责呢?
中消协提供这样一个案例,2004年7月24日,消费者王先生在某通讯公司办理了“漫游王”业务,每月向通讯公司支付50元的手机专项使用费后,省内通话费按每分钟0.4元计算。 但王先生在接受“漫游王”业务服务期间,经常收到某通讯公司发送的大量垃圾短信。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刻停止向王先生发送垃圾短信。
短信已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通讯工具,但近年消费者对短信方面的投诉有增无减。去年全国消协系统共收到电信方面的投诉34451件,比2004年增长了25.9%。投诉对象既有移动通讯基础运营商,也有SP短信内容提供商。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有:发送中奖短信,骗取消费者的邮费或手续费;发送短信提示消费者使用了银行卡消费,利用转账或不明电话盗取消费者的账号和密码,进行诈骗活动;销售房屋、走私罚没物品、天气预报、办证以及黄色信息等。面对这些不胜其烦的垃圾短信,当消费者质疑电信基础运营商时,有的却说,我们只是高速公路,至于路上跑什么车(即短信内容),我们无权过问。
对于垃圾短信的骚扰和诈骗,运营商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如果把垃圾短信的后果笼统地强加给运营商是不公平的”,市通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垃圾短信是多方面的,有的人通过网络或者短信群发器给用户发送垃圾短信,这就属于点对点的群发,运营商无从可查,而这也是垃圾短信管理上的最大难点。如果是在事先知情的情况下或其SP向用户发送广告宣传、业务宣传等垃圾短信,运营商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一提到垃圾短信就把责任推给运营商,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但作为提供基础平台的运营商是在为全社会服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责无旁贷地担任‘家长’的角色,加强对垃圾短信的管理和治理,有义务从技术上过滤掉各种垃圾短信,让整个短信市场保持正常。
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界定运营商的责任。刘润洁律师认为,先要界定垃圾短信的性质,如果有人通过短信对消费者进行诈骗等,这就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如果没有形成严重的后果,但垃圾短信也给接收方带来了影响,干扰了对方正常的生活,这就属于轻微的民事责任。因此,作为运营商有责任管理这些垃圾短信。如果再讨论起垃圾短信的责任来,一旦发生民事诉讼,如果消费者找不到直接责任主体,运营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对于垃圾短信,作为直接的受害者消费者一般都是埋怨发送方,很少有人联想到运营商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记者采访一些消费者时,他们都认为运营商应该具备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尽快取消大量的发送收费垃圾广告短信的业务。也有的消费者表示,既然短信是运营商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运营商就应当规范这个市场,把垃圾短信最少化作为其规范短信市场的首要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