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春3月16日专电(记者周立权)在长春务工的吉林省公主岭市农民杨德喜与哥哥、侄子喝完一袋“新九台”袋装白酒后,3人都感到头痛、恶心、视力模糊,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他们可能是甲醇中毒,权威部门鉴定兄弟俩视力为七级残。 杨德喜与哥哥数次向质检部门和消协投诉酒厂,并向新闻媒体反映情况。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却被当地公安部门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关进看守所,并在最近因“损害商品声誉罪”被起诉。
喝劣质酒导致视力七级残
据杨德喜的妻子韩玉娟介绍,他们一家原来都是公主岭市的农民。10多年前来到长春,靠卖菜和打零工为生。2004年12月8日,杨德喜的哥哥杨德贵与侄子杨平从公主岭市来到他们家串门。她就在附近的超市购买了一袋吉林省新九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九台”袋装白酒。当日14时,杨德喜等3人将这袋酒全喝了。3个小时后,3人都感到头痛、恶心、视力模糊,两三米外的东西看不清。3人马上被送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就医。医生确诊为饮酒引起的症状,并怀疑是甲醇中毒。当时医生告诉他们,再到超市买几袋相同的酒,送长春市质检部门检验一下。
事发次日,杨德喜家人又在同一超市购买了同一批号同一生产日期的“新九台”袋装白酒,送到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同年12月16日,检验结果为“酒精度不合格”,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但甲醇含量不超标。12月22日,杨德喜家人又将同一生产日期的一袋“新九台”酒送到该院检验,要求只查甲醇一项,结果该酒仍不合格,而且甲醇含量达6.29克/100毫升,远远高于0.04克/100毫升的质量控制标准,这一含量人饮用后足以致残。为进一步确定“新九台”袋装酒的质量,杨德喜家人又把一袋酒送到北京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05年1月7日检验结果显示,甲醇含量竟达12.40克/100毫升。
2月20日,记者在这3份权威的《检验报告》样品状态一栏中,看到了“包装完好”和“封装”的字样。
在当时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门诊手册上,对杨德喜的诊断也显示,他的视力从2004年12月12日的0.6降至2004年12月26日的右眼0.15和左眼0.2,医生结合杨德喜3人的临床反应及检验报告,诊断为甲醇中毒。
2005年3月14日,长春市司法鉴定中心对杨德喜和杨德贵作出了视力属七级残的鉴定。
维权者因“涉嫌损害商品名誉”被捕
杨德喜认为,他们视力致残的原因是由“新九台”袋装酒引起的,厂家应负担他们的治疗费并给予赔偿。于是他和哥哥就走上了不平坦的维权路。
新九台酒业公司则对检验结果存有疑问,他们认为,若是同一批号的酒进行两次检验,不可能出现两种结果。如果甲醇含量达6.29克/100毫升,人喝了后根本没有生还可能。而且在此事发生后,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和九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多次对“新九台”酒进行抽样检验,发现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因此他们对杨德喜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并拒绝给予赔付。
杨德喜等人随后到消协投诉也无结果,他们又先后找到多家报社和电视台,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就在杨德喜兄弟俩为视力致残一事奔走的时候,2005年5月31日,他俩被九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理由是他们涉嫌损害商品声誉。原来,2004年12月31日,新九台酒业有限公司到经侦大队报案,认为杨德喜等人损害其商品声誉,经侦大队已于2005年4月11日立案侦查。时至今日,杨德喜兄弟仍在看守所关押。
该酒被责令下架;九台检察院认为是维权者害了厂家记者了解到,2005年7月7日,杨德喜和杨德贵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吉林省工商局公布了当年第二季度抽检不合格的酒类和食品。其中“新九台”酒成了3种不合格白酒中的一种,并被责令下架。不久后,新九台酒业有限公司停产。
九台市公安局主管经侦的副局长刘国顺日前表示,公安机关对杨德喜案早已侦查终结,以他们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移交给了检察机关。
今年1月13日,九台市检察院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对杨德喜兄弟提起公诉。起诉书上表述为:“杨德喜、杨德贵以饮酒后视力下降为由,利用第二次送检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甲醇超标157倍的检验报告,向厂家索要赔偿未果后,他们通过媒体对‘新九台’袋装酒甲醇超标进行曝光,导致厂家停产,造成损失50万余元。杨德喜、杨德贵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
2月20日,九台市人民法院原定要公开审理此案,但因特殊原因推迟。
律师:四点理由证明罪名不成立
针对此案,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张维平律师讲,2月17日,他们所的50余名律师对杨德喜案进行了研讨,大家一致认为杨德喜兄弟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对其进行无罪辩护,而且此结论已上报给吉林省律师协会。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杨德喜兄弟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因为长春市和国家的质检部门的报告,3次均表明酒存在质量问题,他们向媒体反映也是有鉴定依据的,而且被告人也因喝质量不合格的酒而导致伤残。
二是杨德喜兄弟不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与商家的损失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谈不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执法部门不能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是杨德喜兄弟所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损害商品声誉犯罪构成。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贬损他人商业声誉的故意,客观方面也没有实施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他们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新闻媒体如实反映情况,希望通过舆论监督来维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这种行为应受到社会的赞扬和认可,而不是成为刑事犯罪打击的对象。
四是九台市公安局办案违反法定程序。本案的案发地和被告住所均在长春市,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九台市公安局不具有管辖权。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的一位负责人也认为,杨德喜兄弟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对所喝的酒进行多次鉴定,是可以理解的,如果酒厂对此不认可,不同意赔偿,可以拿出相应的反驳证据,如果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也可通过诉讼来解决。但向行政部门投诉和向新闻媒体反映,也是杨德喜兄弟维护自己权益的正当渠道,只要他们提供的不是虚假信息,没有捏造事实,就不能认定其损害商品声誉。除非他们采取了过格行为,不让生产,扰乱酒厂正常的经营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探讨他们是否是过激维权,是否上升到犯罪的层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