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假记者案终审判决
3名主犯上诉被驳回
本网杭州3月16日电记者李建平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6日对《中华新青年》假记者团伙非法经营、诈骗、敲诈勒索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团伙主犯祝万祥、吴正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对祝万祥、吴正有的判决。
2002年,被告人祝万祥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批准,擅自在北京招聘人员出版《中华新青年》杂志。2004年6月,被告人吴正有结识祝万祥后,约定由吴正有负责《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的出版工作,任执行主编,吴正有向《中华新青年》杂志社上交业务指导及管理费。随后,吴正有在杭州招聘人员成立《中华新青年》杂志社浙江特刊部,分别聘用被告人潘春雷为副总编,被告人周章明、王贤勇为诸暨、丽水等地的采编部主任,被告人何国生、周伟平等人为特刊部记者。被告人一伙以帮助他人“解决”问题、举办论坛、在杂志上刊登宣传材料等名义从事活动,收取财物计人民币近200万元。
200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正有以《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总编的身份,先后多次到丽水市莲都区丽华村进行“采访”,并收取丽华村村民陈某等人送的“曝光费”人民币30000元,然后在7月份期间,携带刊有部分丽华村村民的“农民来信”的《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杂志,向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要挟支付差旅费10000元、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的三名丽华村村民,之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新青年》及《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没有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属非法出版物,被告人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物管理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出版物为平台,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被告人祝万祥、吴正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以帮助他人解决土地性质问题为名,获取他人的信任,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正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向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敲诈勒索罪。
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祝万祥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00元;被告人吴正有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被告人潘春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章明、周伟平、王贤勇、何国生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祝万祥、吴正有和何国生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要求改判的理由和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短评
坚决把假记者绳之以法
胡勇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新青年》假记者非法经营、诈骗、敲诈勒索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团伙主犯祝万祥、吴正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6年。
应当说,祝万祥等人的行为决不是一个孤立的、偶然的个别事件。如果把这一事件放在当前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观察,就会发现,一个时期以来冒充记者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的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有其广泛的社会原因和滋生土壤。
随着我国舆论环境的日益宽松和开放,各地新闻媒体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推动许多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获得圆满解决,赢得了党和政府的信任,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一些不法分子看到有机可乘,便粉墨登场、狐假虎威,借机以假乱真、谋取钱财。
当前,有关部门应当以这次对假记者定罪判刑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制裁、治理的力度,坚决取缔非法报刊并将那些危害社会、触犯刑律的假记者绳之以法,以震慑那些妄图冒充记者进行违法犯罪者。同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公众要提高警觉、增强辨别能力,对采访记者注意审查证件,如有怀疑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取得联系,认真核实相关事实。一旦发现假记者行骗,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决不对其姑息迁就,任其逍遥法外。(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