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3月17日讯14日下午,芝罘区法院对去年9月轰动烟台的盗窃公共设施案进行了宣判,3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11年至5年不等的刑期;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的刘某夫妇亦被判刑二年,各处罚金2000元。
23岁的姜某是乳山市诸往镇农民,2005年7至9月夜间,他伙同37岁的大连人张某、海阳市一位李姓农民,盗窃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海港路及莱山区观海路等处新安装的价值人民币76300余元的公交站点灯箱用铝合金框、人行道面铜制地灯盖等公共设施,并低价卖给收购废品的刘某夫妇,刘某夫妇明知他们销售的铝合金等物品是赃物,却非法予以收购,共价值人民币498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