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讯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对一起无罪羁押案作出赔偿决定,依法对陕西省大荔县农民高进发赔偿7万余元。
今年45岁的高进发是大荔县苏村乡陈村农民。2002年3月22日,高进发因涉嫌强奸杀人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被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10月24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3年10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渭南市中级法院重审。2004年4月2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年9月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再次发回重审。2005年6月3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进发无罪,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同年7月9日,高进发被释放。
今年1月,高进发以错捕错判为由,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于3月7日联合作出共同赔偿决定,认为高进发经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获得国家赔偿,其被刑事拘留至被无罪释放,共计羁押1205天,按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共同赔偿高进发被无罪羁押1205天的赔偿金76915.15元。谢方芳冯国
实习编辑:刘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