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间本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使首都空气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目前,本市市区空气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一氧化碳年日均浓度达到国家标准,但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下降缓慢,距离国家标准和绿色奥运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复合型和压缩型污染特征仍然突出。 2006年是“十一五”时期的第一年。为开好局,起好步,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巩固前十一个阶段治理成果基础上,2006年实施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
该阶段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防治可吸入颗粒物污染为重点,通过采取严格环境准入、加快实施奥运倒排期环境治理项目、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等综合措施,在发展中控制和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力争2006年市区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65%。各区县政府要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并落实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力争区域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东城区东四65%,西城区官园67%,崇文区天坛66%,宣武区万寿西宫65%,朝阳区奥体中心65%,朝阳区农展馆66%,朝阳区蟹岛65%,海淀区万柳66%,海淀区北部新区68%,丰台区丰台镇62%,丰台区云岗63%,丰台区草桥62%,石景山区古城59%,门头沟区龙泉镇62%,房山区良乡镇61%,大兴区黄村镇63%,通州区通州镇67%,平谷区平谷镇70%,顺义区仁和镇62%,昌平区昌平镇74%,怀柔区怀柔镇75%,密云县密云镇72%,延庆县延庆镇76%,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71%。对空气质量低于市区65%平均水平的区域,有关区县政府要制定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现将该阶段具体措施通告如下:
一、严格环境准入,控制污染物增量
(一)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各区县政府要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县功能定位,组织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过分析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承载力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提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实现区域环境质量达标的对策和措施。在2006年底前,通州区、顺义区、延庆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不断完善环境准入体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环保局要发布本市石油化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等标准,修订本市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和低硫煤及制品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煤质要求。
(三)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区县政府,并逐步落实到重点排污单位。在电力、水泥等行业试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区和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依法严格控制或暂停审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并达到国家和本市关于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清洁生产标准等相关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依法不予批准建设;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或者未经验收即擅自投产的项目,依法责令其停建或停产。
二、加快实施奥运倒排期环境治理项目,削减污染物存量
(五)继续开展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在2006年10月底前,力争完成1400台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下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其中:城四区和石景山区要完成所有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下的燃煤锅炉改造;朝阳区、海淀区和丰台区要完成辖区现存50%以上的燃煤锅炉改造;远郊区县要根据清洁能源供应情况开展重点地区燃煤锅炉改造。
西城区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府右街地区平房小煤炉污染控制示范工程。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浅层地能、太阳能及生物质能等技术。市市政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燃气锅炉节能工作。
(六)加大燃煤污染治理力度。在2006年7月1日前,远郊区县要完成城关镇供热规划编制工作,并经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全市未改用清洁能源的各类燃煤锅炉房要强化污染治理,鼓励使用布袋除尘,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城八区和远郊区县城关镇内的燃煤锅炉房煤场和民用型煤加工点原则上要实现密闭化,减少扬尘污染。
(七)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在2006年底前,华能北京热电厂、大唐高井热电厂、京丰热电公司、京能热电公司和首钢电力厂脱硫设施要全部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在2006年底前,京丰热电公司6号炉布袋除尘、国华北京热电分公司2号炉脱氮、大唐高井热电厂6号和8号炉布袋除尘及1号炉脱氮等工程要竣工并投入运行。京能热电公司要加大龙口灰场粉煤灰治理力度,解决污染问题。
燕山石化总公司要完成1号和2号加油站汽油装车密闭化项目并启动苯酚丙酮废气治理工程,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自2006年7月1日起,北京炼焦化学厂要进入停产程序。
首钢总公司要切实做好搬迁前的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在2006年底前再消纳卢沟桥地区100万吨钢渣;北新集团建材股份公司等企业要按照本市冶金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二时段排放限值开展污染治理和调整搬迁,尽快实现达标排放。
(八)加快高排放老旧车辆更新淘汰。市交通委要组织更新淘汰8000辆老旧出租车和2000辆老旧公交车。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更新淘汰的经济政策。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夜间大货车尾气污染严重问题,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环保局要加大对超标大货车的检查执法力度,并采取措施鼓励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低排放车承担渣土和货物运输任务。
(九)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协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示范工程。根据示范工程经验,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控制光化学污染。
(十)开展清洁生产。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要组织100家单位开展清洁生产,积极推进琉璃河水泥厂等单位实施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鼓励重点企业争创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三、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减少各类污染物排放
(十一)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和奥运工程绿色施工指南要求进行施工,切实落实洒水、覆盖降尘、在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等环保措施,并使用达到本市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各区县政府和建设、环保、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车轮带泥上路等造成扬尘污染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施工机械污染物排放的检查处罚力度。
自2006年4月1日起,本市四环路内的建筑工程要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十二)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市政管委要发布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市市政管委要组织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实施机械化清扫和道路冲洗,并加强对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的督查考核。市区车行道机扫率和冲洗率分别要达到85%和80%,郊区车行道机扫率要达到45%。市市政管委和市水务局要加大利用中水冲刷道路工作力度。
(十三)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单位依法实行限期治理,在治理期间应予停产或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
(十四)完善重点污染源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在2006年10月底前,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烟气排放量每小时4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窑炉、垃圾焚烧炉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必须按有关法规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运行正常。对不安装或不能保证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应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加大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力度。
(十五)加强对道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力度。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路段设置尾气自动遥测系统,对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对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或强制报废。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加强对不按照规定粘贴环保合格标志行驶车辆的管理。
(十六)强化机动车检测场尾气排放检测的监管。各检测场要严格按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规范检测尾气。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罚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防污染反弹。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管、农业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在煤炭和油品质量、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违法使用小煤炉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八)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大兴、怀柔、密云、延庆等区县要加快国家级生态区(县)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的创建步伐;延庆县要继续开展ISO14001环境管理示范区建设;市农委和市环保局要继续开展20个环境优美乡镇和100个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市国土局和市水务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砂石坑综合整治方案,并会同有关区县政府优先开展交通干线两侧、旅游景区周边及重要防汛行洪河道两侧的砂石坑整治;市水务局要增加生态用水量;市农业局和市环保局要继续开展对裸露农田的治理,扩大保护性耕作面积,实施生物覆盖3300公顷;市园林绿化局要组织完成营造水源和水土保持林5300公顷,播草盖沙2000公顷,城市绿化面积500公顷。
四、加强科研、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工作
(十九)市科委和市环保局等部门要组织研究区域气候、生态环境与城市空气质量的关系,开展北京与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物输送转化及北京市空气质量目标研究、污染源监控方案研究、满足欧Ⅳ排放标准的清洁燃油组成与排放关系研究等科研项目,不断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十)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行深入报道,使广大市民更多地了解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舆论作用。
(二十一)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和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环境违法企业加大曝光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环保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状况,通报污染物排放超标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项目单位。
(二十二)精神文明办和环保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环保进社区”工作,推进“绿色社区”建设,指导居民保护大气环境。环保部门要继续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为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继续开展举报施工工地扬尘、机动车尾气和锅炉冒黑烟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活动。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本通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的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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