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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付抚养费可以探望子女吗?
问:我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5月离婚,婚生女陈小(3岁)由李某抚养,我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 判决后因我一直未按时给付抚养费,我前妻李某遂拒绝我探望女儿。2005年5月,我与前妻李某达成协议,我不承担女儿抚养费,也不得探望女儿。现在我思女心切,要求探望女儿,遭李某拒绝。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依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享有探望的权利。
你虽在协议中放弃了探望女儿的要求,但因该协议内容涉及身份关系,损害女儿陈小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故你的探望权不因协议放弃而丧失,你可以探望女儿。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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