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外来人员中有这样一种说法:萧山本地的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条件就被判缓刑,在家由长辈严加管教,而外地的青少年犯了同样的罪,却往往要到监狱服刑。
然而从今年开始,这种现象将划上句号。
外地少年也判缓刑
他姓罗,1988年10月出生,四川合江县人。 去年10月2日至10月6日,罗某先后在党山镇电影院、电信大楼等地,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4次向樊某、王某等人勒索钱财。今年3月16日,萧山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
但令小罗不敢相信的是,在判决书里,竟然听到了“缓刑一年”这四个字。因为在此之前,他听别人讲,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缓刑,但由于自己是外地人,获得缓刑的可能性不大。
记者了解到,小罗的案子经法院合议庭评议,认为他尽管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而且小罗在萧打工多年的父母也表示“今后要严加管教,决不让他再作违法犯罪的事情”,这些情况已经符合缓刑条件,所以,法院最后判他缓刑。
与此同时,该案的承办法官主动与小罗居住地的党山派出所进行了联系,落实了小罗今后的监管、帮教措施。
法律面前没有“本地外地”
的确,多年来,萧山法院在量刑时,往往因为相应的监管、帮教措施无法落实等客观因素,只能将原本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缓刑、单处罚金等)的被告人送到监狱服刑,他们中有不少是外地籍的未成年犯。
今年,为了进一步体现刑事审判的公正、公平,为未成年犯尽快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萧山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在定罪量刑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区法院在量刑时,更加充分地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并且规定:从2006年起,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不管是外地籍还是萧山籍未成年被告人,均依法对其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充分体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性。
据悉,今年2月,萧山法院已对一名犯盗窃罪的安徽籍未成年被告人祝某宣告了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