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银行存钱,图的就是一个安全。可是枣庄一位市民在当地信用社存了1.1万元钱,18天后再去取钱,结果发现这笔钱不翼而飞!事发一个月至今,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在“3·15”期间,这位孙姓枣庄人向本报反映了这件蹊跷事。 据孙先生介绍,他是枣庄薛城区人,今年1月28日在薛城区农村信用社永兴路营业所存了1.1万元钱。2月15日,进货急着用钱的孙先生来到信用社取钱,当他将存折递给柜台工作人员后,得到的答复当时就让他蒙了:存折上没有钱,已经取走了。后来营业员劝他回家将银行卡带来查一查,结果还是让孙先生失望了,密码没有改动,卡里也没有钱了。
经查询,钱是在福建安溪码头被取,农信社让孙先生抓紧报案。孙先生介绍,后来派出所来了人,对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和笔录。
孙先生说,他当时存钱办卡的时候,与信用社签了一份协议,所以他们有了一种合同关系,那么他的钱在信用社丢了就应该由信用社负责,即使要经过公安机关调查,也是公安机关和信用社的事情,信用社应该负责赔偿他丢失的钱。但是,一个多月过去了,事情一直没有进展。农信社方面坚持认为问题还没有搞清楚,等公安机关破案后再说。
3月16日,记者电话采访了枣庄薛城区农村信用社保卫科的张科长。他介绍,孙先生从信用社办了一卡通,存折、卡以及相应的密码都在他手里,由他保管,所以钱丢了不是信用社的责任。再说现在还没有破案,即使经调查以后不是孙先生自己弄丢的钱,最后责任该由哪一方来承担,还需通过法院来判定。
对此,省城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孙颖律师认为,储户在办折卡存钱时,与信用社签了一份协议,那么他们之间就有一种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并且有存折和卡作凭证,法律关系生效。问题的关键是目前公安机关还没有破案,不能查出这笔钱是用什么手段被盗的,如果是因为孙先生自己泄露了密码,那么应该由孙先生自己负责。但如果信用社不能举证是孙先生自己的过失,应该由信用社来负责,问题可能出在信用社内部系统,比如防范措施不力等。责编:王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