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的韩先生2005年投资与一厂家合伙生产人行道用砖,却不料遭遇麻烦,合作方以每月生产的数量不够为由,拒绝回收产品,韩先生先后投入的6万多元几乎血本无归。
2005年5月,兖州的韩先生在当地一家媒体上看到一则合伙招商广告,说只要拥有一定的资金和厂房、生产资料就可以与厂家合作生产人行道用砖。 韩先生便与在徐州的招商厂家联系协商,不久双方就签了合同,韩先生提供厂房、工人以及生产材料,厂家提供机器设备;韩先生每月要生产人行道用砖2700平方米,厂家每月收购一次。
随后韩先生立即投入生产,但厂家又说生产人行道用砖还要买一种胶,而且这种胶只能通过他们购买。韩先生凑了3万元钱买回了6桶胶。然而开始生产不久,厂家提供的机器就出了问题,韩先生只能重新购置电机,维修设备。由于修理设备耽误了生产,一个月下来,生产砖不足2700平方米,厂家便以此为由,拒绝收购。
韩先生觉得事情不对劲,于是提出终止合同,要求厂家收购他已经生产出来的人行道用砖,并且退回4桶没有用完的胶,但被厂家拒绝。此后韩先生曾十多次到徐州与厂方协商此事,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韩先生说,后来厂家的一名负责人竟说要看看他当时签的合同,没想到拿到手后,对方竟将合同给撕了。韩先生说,为这事他先后投入了6万多元,现在那些胶和砖还压在手里,几乎血本无归。
今年3月初,韩先生又赶到徐州,找到厂家的负责人滕先生交涉,但没想到厂家以没有合同证据为由否认此事。韩先生向徐州市工商局寻求帮助,厂家最后承认确有此事。但滕先生告诉记者,绝对没有撕毁合同这回事,由于胶是厂里的业务员为韩先生代买的,如果退胶要找当时的业务员协调。至于已经生产出来的人行道用砖,韩先生可以自己卖掉,厂家不负责收购。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李震仲律师提醒,像这种情况首先要保护好证据,韩先生可以先向对方出示复印件,而不是原件。另外,可以让技术监督部门对厂家提供的机器进行鉴定,如果确是因为机器原因耽误生产,韩先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责编:王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