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3月19日电 记者曾华锋从甘肃省交警总队获悉:“高速公路上,小型客运车辆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大型车辆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按严重违法行为处理,但就低限进行处罚。”这是甘肃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近日作出的规定。 与此同时,交警总队与省交通厅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建议适度调整限速标准。
甘肃省不少高速公路限速80公里、收“高速费”走“低速路”之事,经本报报道(见2月28日本版)后,引起强烈反响。3月15日,记者与甘肃省公安厅厅长赵聚忠进行了交流。3月16日,甘肃省交警总队副队长刘继发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由于甘肃高速公路车流量较小、密度小,80公里的设计车速有些低,“安全”的作用是起到了,但“高效”的作用没有体现出来。因此,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决定,在对超速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标准掌握上,结合甘肃经济发展和驾驶员的接受能力,现执行以下标准: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上,小型客运车辆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大型车辆超过每小时80公里的,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理;高速公路上,小型客运车辆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大型车辆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按严重违法行为处理,但就低限进行处罚。
《人民日报》 (2006年03月20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