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遭人辱骂,一女士赢了名誉权官司,获得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少女被强奸,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提起5万元精神损失费,结果分文未获,原因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被强奸的还没有遭辱骂的获赔多。”代理一起强奸案的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伟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支持精神抚慰金对受害人不公平。他昨日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支持精神抚慰金。
被强奸未获赔法官无能为力
昨日,蔡伟向全国人大法工委邮寄了一份“刑事案件中应当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救济建议书”。其中提到,被强奸的少女曾某出事后,情绪非常低沉,基本不和外人接触。蔡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曾某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了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案犯很快被判刑。但法院以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不支持精神抚慰金为由,驳回曾某的请求。身心深受伤害的曾某没获得任何经济补偿。判决后,连办案法官也感到非常难过,却又无能为力。
辱骂人书面道歉并赔2000元
蔡伟的同事办理的一起侵犯名誉权案就大不一样。遭到辱骂的李女士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当众骂她的杨先生,要求杨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2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与李某争吵中,虚构李某生活作风有问题,构成对李某的名誉权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杨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律师:受害人需要救助和赔偿
“两起案件形成鲜明对比:被强奸的没有遭辱骂的人获赔多。”蔡伟称,很显然,被强奸的少女受到的伤害更大,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身体上的,但没获得任何经济赔偿。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受害人不能得到精神赔偿。
“这一局面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蔡伟说,如果受害人是一家的顶梁柱,被歹徒伤害后,一大家人都陷于困境,但如果赔偿仅限于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物质赔偿,没有精神赔偿,受害人是不能得到抚慰的。受害人及家人真正需要的是受害后的救助和赔偿,但现行法律更多地强调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却忽视了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对受害人的救助。
为此,蔡伟建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精神抚慰金,使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权利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保持一致,“这可使受害人得到实在的赔偿”。
法院:只能按现行法律规定处理
昨日,省高院执行局局长罗书平称,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犯罪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这种物质赔偿是指客观上的损失,是有形的,比如误工费、治疗费等。依据这一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非物质”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支持和不支持两种观点都存在。不支持的一方认为,被告人被判刑就是对被害人的精神抚慰。虽然存在争议,但法院只能按现行法律规定来处理。罗书平说,这一争议在国外也存在,不过,支持的更多。
本报记者黄庆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