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台语言文字地方性法规
城管有权执法公共场所用字
本网讯记者刘建日前刚刚实施的《上海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细化和补充,使人感受到汉语言文字的正确使用在上海正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一些特定场合下,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上海话受到部分限制。这些特定的公共场合包括: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主持播音等(获批准的例外)、上海召开或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等。
实施办法对网络语汇、方言、繁异体字和外语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在网络语汇方面,符合现代汉语词汇、语法规范的,或者符合汉语造词规律的,特别是信息技术方面的专业用语,允许使用,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用语。
实施办法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公共场所用字的执法部门,如果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了规定,城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据了解,确立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用字进行执法的体制在全国还是首家。
对于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用字违反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此外,实施办法还赋予了语言工作部门在媒体上公示违规行为的权力。(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