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声明
受第四届世界合唱比赛(2006中国厦门)组委会委托,本律师在此郑重声明,第四届世界合唱比赛(2006中国厦门)组委会及其所属市场开发部依法独立拥有本届合唱比赛及其配套活动有关广告业务经营权,吸收各类赞助权,所有活动、奖项冠名权,指定产品招商权,特许产品、特许服务经营权,赛事配套活动开发经营权,比赛和所有晚会演出门票(工作票除外)承销权,礼品、纪念品、宣传印刷品的开发、出版、生产、经营权,会标、吉祥物、标识、名称、口号、会歌、衍生物的开发使用权及其他与本届合唱比赛有关的市场开发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组委会及其所属市场开发部所拥有的上述市场开发权利,否则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特此声明。
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 旭
2006年3月17日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