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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坛著名法学家龙翼飞就《物权法》草案涉及的热点问题畅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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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陈立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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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土地学会法律分会副主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特邀专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顾问。1985年至今,先后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讲授《中国民法》、《物权法》、《继承法》等课程。曾参加多项国家立法活动,先后为中央领导人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干部讲授《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等。
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昨日在厦门开设专题讲座后,抽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并谈了他对《物权法》(草案)的看法。
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是全体国民
记者:《物权法》(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此款是否是对宪法中国有(全民所有)概念的一种明确?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某一级政府、国家或者是全体国民?在此问题上,物权的排他性将如何体现?
龙翼飞:这还不能说是对国有概念的一种明确。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方式,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工作,日常的经营管理则由专门机构负责。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是全体国民,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层分级进行委托,对国有资产的流向进行监督。目前的最大问题是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形同虚设,需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用严格乃至烦琐的制度加以规范。在这方面,《物权法》能够在程序上为制度设计奠定基础。
记者:《物权法》(草案)在动产所有权上规定,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请问这里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如果动产的占有者不需要对动产的来源承担举证的责任,是否会对公安和纪检部门的工作造成影响?在刑法中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这里是否会出现一种有权而非法的情形?
龙翼飞:如果有人对动产的所有权提出异议,应当由提出异议者承担举证的责任。这里的确与刑法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有所冲突。事实上刑法中只规定嫌疑人有解释的义务,却没有规定其有使该解释被他人接受的义务,这里依然存在着争议,今后可能会进行调整。至于对公安和纪检部门的影响,随着法治的日益完善,公安部门应当在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才进行侦查活动。
记者:对于在《物权法》(草案)中设定取得时效的观点,您有何看法?
龙翼飞:就个人的观点我赞成设定取得时效,目的是对财产更好地加以利用。其好处表现在:充分利用有限的物质资源,使闲置浪费者失去所有权,这应该说是利大于弊。同时设定取得时效还有助于解决民事纠纷中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而且在此前的行政法规中已经有了同样意思的规定。
记者:在“善意取得”的条款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定依据是什么?是依照专门的法规执行,如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或者存在着统一的标准?
龙翼飞:判断是否善意的标准是:第一,买者是在公开、合法设立的商业机构买得,即地点合法。第二,按照标的物在当时的合理市场价格购买。第三,法律没有规定取得人有某种注意的义务。只要满足以上三点,即可以认为是善意取得。
宅基地是农村人口的一种特殊福利
记者:日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的流转抵押问题正在讨论之中,目前四审稿中规定“禁止城市人到农村买房”。此处既然使用了城乡二分的提法,是否意味着《物权法》将继续肯定和接受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这样的决定是不是出于防止现有土地制度遭受冲击、避免土地过分集中影响社会稳定的考虑?
龙翼飞:目前国家没有能力也不准备立即改变现有的户籍和土地制度。城市居民在农村买房将不受法律的保护。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城市居民利用城乡收入差距蚕食农村土地。宅基地是农村人口的一种特殊福利,在农村人口不享有城市人口同等福利待遇的情况下,放任城市居民侵食农村福利,将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记者: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杨景宇表示在目前的草案中规定居民用房自动延长,但要交纳规定费用,在金额上其个人观点是比土地出让金少。您如何评价这个问题,这项费用将如何规定,主要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龙翼飞:居民用房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1988年宪法修改后关于土地使用权一系列法规的共同逻辑发展的结果。但是就个人而言,并不同意杨景宇委员关于规定费用在金额上会比土地出让金少的观点。因为这一规定费用实际上是土地批租的租金,因此应当由投入的折旧、周边地区房价、配套设施、所有权人的正常收益以及批租的租期等相关因素决定,如果土地升值,那么这笔费用就应当大于原有的土地出让金。
记者:某小区的房子已经全部出售,底层有一个独立的会所,开发商把会所以及露天游泳池和网球场全部承包给物业公司经营。请问,开发商有没有侵权行为?业主通过什么途径可以维权?
龙翼飞:首先要弄清楚这个会所所依赖的土地是谁的?是用谁的钱建设起来的?如果开发商无法证明建造会所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建设费用没有分摊到整个小区的成本之中,那么,就说明这个会所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另外,还要了解游泳池和网球场是不是会所的一部分,建设资金是否已经打入小区建设成本之中。如果游泳池、网球场是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已经打入了整个小区建设成本之中,那么,全体业主就拥有所有权,其收益只能是全体业主所有。当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进行管理服务获得一部分收入。
一旦了解清楚了情况,业主可以向开发商提出分享利益的主张,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侵权诉讼。本报记者 林兴华实习生林劭彦
厦门日报 海投房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联办
(来源:厦门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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