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向来有“看不起人”的积习,鲁迅笔下的阿Q就看不起尼姑、和尚、小D……世易时移,各种各样没来由的“看不起”却是挥之不去,演化成了名目繁多的“歧视”———地域歧视、性别歧视、健康歧视等等不一而足。歧视是不公正的差别对待,歧视割裂社会于无形。 且看近日《青年时报》的两则报道:其一,大学生为避免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以求职成功,在杭城某论坛发帖子以800元征“体检枪手”。其二,杭城“正规”幼儿园拒收携带乙肝病毒的幼儿,3岁的菲菲不得不进了一家小的民办幼儿园。(《青年时报》3月16日、3月19日)
一滴露珠可以反射整个太阳,两则沉重的报道暴露了乙肝歧视的暗流。聘“体检枪手”行为本身的不正当无需置评,但“社会排斥病毒携带者,病毒携带者隐瞒真相”的图景却是相当可怕,大有“你不仁,我不义”的味道。国家明文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上学入托时应被视同一般人群,“正规”幼儿园却不正规,拒收携带乙肝病毒的幼儿,歧视更是暴露无遗。曾以为伴着“嘉兴4·3凶杀案”的血色,伴着“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宣判,伴着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修订,乙肝歧视将渐行渐远。现在看来,事情的进展并不乐观,2003年下半年掀起的反乙肝歧视风暴只是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政府摒弃了乙肝歧视并不等于全社会都放弃了乙肝歧视。
携带乙肝病毒不能不说是生理缺陷,乙肝病毒的传染性也不可否认,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因此受到限制有其正当性———前提是这种限制是必须且有限的。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规定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同时,更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权利有其自身的边界,病毒携带者的权利边界就是不能将病毒传染给健康人群。除此之外,病毒携带者的权利不应因携带病毒而受到任何减损。以此为标准,既然疫苗能够有效阻隔乙肝病毒的传播,既然普通接触并不会传染乙肝病毒,那么“正规”幼儿园拒收携带乙肝病毒的幼儿就不能不说是歧视。
消除歧视保护病毒携带者的权利首先有赖于法律的完善。如何将《传染病防治法》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的规定落到实处?就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歧视的内容和构成,明确歧视者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各主管部门肩负的职责。徒法不足以自行,更重要的是将纸上的法律变成融入生活的“活法”,让每一位公民都明白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非常有限,日常接触不会传染,排斥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等于保护自己,社会不能驱逐病毒携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