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记者 姚媛媛金陵晚报报道昨天,本报开通热线,向广大市民征集对《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引来了市民的广泛关注。一天之内,就接到了近百位热心读者的电话,对公积金新条例提出了许多建议。 其中,最为焦点的意见就是:建议住房公积金由现在的一年一次自动转账,变为一月一次自动转账,以减轻买房人的贷款压力。
建议一:每月自动转账
市民浦先生表示,《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目的是想帮助广大市民解决住房困难或是改善居住条件,但是目前的条例对还款压力减小效果并不明显。例如,普通工薪阶层月还贷款1300元,贷期15年,按现有政策可委托银行支取公积金提前还贷,即使把上年的公积金1万元提前委托支取还贷,也仅能使每月少缴100元左右,每月还要缴1200元,减压的效果并不明显。如果把每月的公积金直接转账到贷款银行,抵充贷款,压力将小很多,比如公积金有500元,每月只要还800元,如果把夫妻两人公积金一起还,几乎没什么压力。市民季先生有相同的意见。他认为,现在的公积金转账是一年一次,无形中增加了每月的还款负担。例如每月的15日为当月还款的最后期限,而多数人可能在当月的1号到15日之间将还款金额存入还款账号,建议设定1号为当月的公积金自动转账日,或者在还款人还款的同时将当月的公积金转出,以减少还款人的负担。
建议二:列为法律条例
市民王先生建议,应尽快将单位缴交公积金列为强制性法律条例。他说,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应有明确立法将单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强制性福利实行,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他说,目前有些私营企业经营业绩良好,但却至今未为正式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和缴交事宜,这样第一使得单位中需购房的职工享受不到国家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的优惠待遇,第二对于那些原单位办理了公积金福利,而加入的新的单位未办理公积金事宜,职工在购房或已贷款购房期间造成“真空”、“盲点”或“断档”,无所适从。因此,他建议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条例细则再进一步具体明确各种情况的处理意见,从立法上杜绝少数企事业单位的侥幸逃避心理。市民刘先生说,现在南京房价高众所周知,一个月的工资只能买一平米的房子,还只能是江宁的楼盘,商业贷款利息很高,作为像他这样的民营企业的员工没有住房公积金,就无法公积金贷款,所以希望能够强制缴存公积金。而且很多大城市也已经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了,例如上海深圳、西安等。而市民王先生则建议,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一系列劳动社会保障捆绑,由政府牵头建立个人统一账户,由财政审计一起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建议三:不论用工性质
市民陈先生说,目前,不少企业内存在着固定工、全民合同工、农民合同工之分,合同工在单位同样上班,可在享受各项福利上却得不到平等对待,尤其是农民合同工,比如他所在的单位,就没有给农民合同工缴纳,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他说,他们单位有近三百名农民合同制职工,他们在单位工作长的有三十年,短的也在十年以上,可由于传统的做法一直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这块福利,去咨询时也没得到明确的答复,主要就是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不缴,但也没有规定必须缴,所以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他建议,在新条例中应明确规定一下各类性的人员(不论户籍性质、用工性质)都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建议四:自由职业灵活存取
市民孙先生在电话中表示,他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他认为灵活就业的人群在住房公积金政策上应该有更灵活的政策,应该更人性化。在单位上班的这部分人支取的方式变动可以不大,但对于自由职业者政策应该分开执行,不必非要到退休以后才能拿。比如像他这样,以前是工作者,交了5年左右公积金,现在是自由职业者,房子已经买了,不需要用住房公积金买房,但需要这笔钱另做他用,可是现在公积金却拿不出来,非要等到退休以后。他建议,应该在新条例中有所改变,对于灵活就业者,需要买房的人就继续缴存,不再需要买房的人可以随时提取,用做别的用途,而不该非要等到退休以后再拿。对于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本报将收集后全部转交给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新条例制定的重要参考。同时,读者可在“南京政府法制网”(www.njzffz.gov.cn)上阅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集意见稿),拨打本报热线025—84686500参与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