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 树华 常钢 本报记者 曾璐 报道
企业未按规定扣个税被罚款10万元,由于罚款不能在财务上作正常列支,于是该企业负责人擅自将10万元罚款按应扣未扣的税款数额向员工收取现金,将收取的现金全部用于缴纳罚款。 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企业员工要不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呢?记者就此向南京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咨询。
地税部门表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正常缴税的员工转移法律责任的错误做法。税法规定,依法代扣代缴税款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补扣补缴。因此,该单位已经向职工个人收取的款项,只能用为向职工补扣的税款解缴入库,而不能用于缴罚款。对企业收取现金交罚款的行为,该单位员工可以拒绝,如果企业执意向员工收取罚金,员工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版《民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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