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8日,哈市南岗区政府出台哈市首个城乡群众特殊困难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城乡有重病患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及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进行多方面的救助。
为有效整合辖区内的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标准,规范救助行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南岗区政府结合区情,在原有市、区救助办法基础上,出台了《南岗区城乡群众特殊困难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办法共分为8大类52项,涵盖了生活、教育、拆迁及住房、供暖补贴、医疗、就业等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这些方面的救助任务将由南岗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教育局等10余个部门共同负责完成。
据了解,南岗区政府预计将拿出3600余万元用于此救助办法的实施,变以往临时救助为长效规范救助,保证城乡特殊困难户的基本生活。
《南岗区城乡群众特殊困难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基本生活救助
城乡老复员军人特困家庭每人每年给予200元生活救助城乡有重病患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及生活困难家庭给予100~300元临时救助18周岁以下的孤儿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生活救助城市低保家庭70岁以上“三无”老人每人每月给予280元生活救助城市家庭养老的“三无”老人每月送90小时服务低保家庭中不能自理的老人每月送20小时服务,费用由区政府承担生活困难的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每年元旦、春节给予200~500元一次性的生活救助持有哈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每年元旦、春节期间一次性给予100元临时救助城乡遭遇突发意外灾害造成较大损失的特困家庭、视损失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给予一次性救助200~500元残疾人家庭
教育救助
城市低保家庭的子女除择校外每年的救助标准为:小学生200元,初中生400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生给予每人每年720元的救助;当年考入大学本科二表(联合办学除外)以内的学生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00元的救助,随低保金加发。持有《特困职工证》或“一帮一”被帮扶对象职工子女当年考上大学本科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500元的“真情助学款”。低保、特困家庭中子女免交50%校服费。外来农民工子女免收小学、初中就学借读费。特殊教育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残疾人及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上大学、大专、中专学校给予资助,每人每年资助标准为500元、400元、300元,直到毕业。义务教育阶段的低保残疾儿童年资助标准为400元,高中600元。
拆迁及住
房救助
低保家庭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被拆迁的低保户拆迁补偿款不低于5.5万元,对其中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由拆迁人再加发1万元。租住廉租房的“三无人员”由政府支付住房租金。
供暖补贴救助
城市低保集中供暖的家庭供暖期内每月给予低保标准20%的取暖救助;集中供暖、家庭成员中均无职业的城市低保户,给予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不足45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的100%的热费救助。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给予100%的热费救助。城市低保对象中退休人员给予10%的热费救助。经批准的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的离休人员认定后给予90%的热费救助,救助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医疗救助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户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提供医疗援助,减免相关费用。免挂号费、免诊疗费,每年免费为乡(镇)70岁以上的低保老人体检一次,处置费优惠10%,辅助检查费优惠10%,住院床费优惠10%,手术费适当优惠。行动有困难的低保户和70岁以上的特困劳模建立家庭病床,进行往诊,免诊疗费,药费优惠10%,处置费优惠10%。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标准为:A类、B类家庭每人每年120元,C类、D类家庭每人每年80元,E类家庭每人每年50元。患有9种规定病种、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三无”人员按住院费用1000元以上部分的40%给予救助,每年最高救助额为8000元;其他人员按住院费用1000元以上部分的30%给予救助,每年最高救助额为5000元。
对低保户中的产妇开展产前定期检查8次,产后访视3次,费用适当减免;每年免费为儿童进行“四二一”体检,即:一岁以内的儿童体检四次,两岁的儿童体检两次,三岁的儿童体检一次。
就业救助
对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处于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或者失业保险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根据文件规定,女40周岁,男50周岁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按其本人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额的30%发给就业补贴;其他符合规定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按照其本人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15%发放就业补贴。
凡是在哈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联营私营、股份合作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费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均享受失业保险救济金。
(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