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几万名参保职工可受惠于三项补助政策。2005年企业职工五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助、对2005年度住院个人自负费用超过5000元参保人员补助、对大龄失业人员及“无就业家庭”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三项工作正逐步完成。
对2005年企业五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助工作已于3月初完成。列入本次补助范围的有2004、2005年度经五种慢性病定点检诊医院检诊鉴定,且符合检诊鉴定标准的相关参保人员。2005年度应享受五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人数共计4万余人。本次企业五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遵循如下原则:各慢性病病种实行按定额补助,即肝炎1200元,糖尿病1000元,高血压800元,冠心病600元,肺结核400元;同病种补助标准相同,患有多病种的按补助标准高的病种予以补助,年度内因病住院治疗1次的,按病种补助标准的75%予以补助,年度内因病住院治疗2次的,按病种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年度内因病住院治疗3次的,按病种补助标准的25%予以补助,年度内因病住院治疗4次以上(含4次)的,不再予以补助。企业五种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补助费用已由医保中心在划拨3月份个人账户基金时,一并一次性划入患者本人IC卡。慢性病补助费用由患者本人控制使用,患者可到任意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就医、购药。
为保证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减轻患大病、重病住院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医保中心将对2005年度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发放补助。补助范围包括:不享受公务员、企业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包括企业、行业、个体、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参保人员(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门诊报销费用的人员不再享受本次补助;已按大政办发[2005]85号文件享受过补助,且按大劳发[2005]22号文件规定重新计算补助未超过1万元的人员不享受本次补助)。补助遵循如下原则: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转往异地住院治疗)因住院(含家庭病床)、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等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予以补助;本次补助可计入的项目费用包括:个人账户支付、基本医疗统筹自付、保险内自付(含特殊治疗按比例自付、药品按比例自付、大型仪器检查按比例自付)项目的费用。政策规定“符合规定参保人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属于‘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适当提高,具体补助标准于每年年底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确定”。本次仍按2004年的补助标准,即补助比例为35%,属于“低保对象”的,补助比例为60%。单位在职或退休参保人员领取本次补助,由单位专管人员持收据领取后返还本人;按个体身份参保人员领取本次补助,由本人持有效证件(户口簿、身份证等)登记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银行卡。
大龄失业人员、“无就业家庭”人员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医疗保险,2005年住院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6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本次补助可计入的项目费用包括:个人账户支付、基本医疗统筹自付、保险内自付(含特殊治疗按比例自付、药品按比例自付、大型仪器检查按比例自付)项目的费用。医保中心已开始进行相关的补助发放。共有近1300人可享受本次补助,本次补助按享受待遇人员所属街道为单位发放。记者云晓(大连日报)[编辑:杨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