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发出通知,从即日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按照有关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6年4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