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对恋人在一个账本上记录了双方收支情况,因账本余额为负数,江北区法院昨日在判决解除这对恋人的同居关系时,没有认这本账,对男友还钱的要求也就未主张。
据主审法官牟宏称,刘军和李芬相恋于2003年7月,随后双方同居。 2005年8月,双方都认为不适合生活在一起,遂提出分手,却因财产问题产生分歧。李芬在2002年用按揭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刘军以自己帮忙还了按揭款以及平时二人经济混用的理由,要求李芬返还3万余元。
法庭上,两方各执一词。刘军称,两套房屋虽然都是以李芬的名义购买,但自己平时都是将工资交给了李,两人的经济混用,实际上自己也在帮李还按揭款。不然李不可能提前将其中一套房款全部还清。同时,刘向法庭提交了一个恋爱期间的账本,该账本在收入一栏上记载:刘交款共3.5万余元,李交款共2.3万元。支出一栏记载:日常生活费用、物管、通讯费用,购房6.2万、4万余元,余额为负数。
法院认为,这个恋爱账本收入总额为5.8万余元,而支出金额中仅房款就有10万余元。如此收支不平衡,无法证明购房款是双方共同出资。刘虽然交了一些现金,但他并没有证据证明所交款项现在还有节余。所以,法院不认这本恋爱消费账,驳回刘要求返还财产的起诉要求。(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 罗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