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0日讯 记者李丽辉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进行了完善与修改,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 将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
———规定了计税成本结算的一般原则、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和扣除标准等三方面内容。
———规定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销售开发产品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对转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作出新规定。
———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规定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人民日报》 (2006年03月21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