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民任国胜,到郑州市规划局和档案馆查阅该城市的咪表(即停车电子收费系统)审批文号和相关资料,规划局和档案馆拒绝其查阅后,这个普通市民和规划局较起了真,一纸诉讼将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告上了法庭,依法索取他作为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要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讨个说法。 此案一出,立即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成为郑州市民和司法界的一大关注热点。当地的一些专家认为,此诉讼,无论谁胜谁负,都是对政府信息是否真正公开、公民知情权能否得到保障的一次有益的司法探索。
咪表工程:查个规划文件却屡屡碰壁
已经过了不惑之年的任国胜,是河南省一个普通的铁路职工,在郑州到深圳的列车上做列车员。“和规划局打官司我就花光了所有的积蓄,现在这个存折上就剩二十元了。”他摇晃着一个存折对记者说。“郑州市的咪表工程,不但占用了人行道和慢车道,连盲道都占用了。咪表停车位和盲道、人行道等交通建设工程,都是城市规划的一部分,这些规划怎么能互相矛盾、重复规划呢?”这个问题任国胜一直想不通,因此他觉得一定是规划局在规划上出了问题,所以他就想详细地看看关于咪表的规划资料和相关的审批文号。若干年来,很多政府部门公开宣称对市民们实行政务公开,也就是阳光工程。郑州作为走在全国前列的几个最早实行阳光工程的城市之一,早在几年前就制定了《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对郑州市城市规划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建设的知情权。老任说自己本来很有信心,却没想到,自己初试牛刀就遭惨败。任国胜告诉记者:2005年12月,他曾先后两次到郑州市规划局交通规划处,要求查阅咪表的规划情况,都没有找到处长。第三次,该处的一位工程师告诉他,所有的审批材料都放在城市建设档案馆了,他想看可以去那里查阅。但档案馆的人却告诉他,城建档案不对个人开放。任国胜是个倔脾气,虽然屡屡碰壁,但不求个结果,他是不会死心的。一气之下,他找到了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的冯律师做他的代理人。
任国胜:我要告他们,看看我的知情权好不好用
冯律师告诉记者,2006年1月6日下午,他带着单位的调查函和律师证,和任国胜一起来到郑州城建档案馆要求查看咪表的相关资料,但工作人员告诉他们,需要经过馆长批准才可以查。找到馆长后,馆长却说:“查阅该资料,必须经过郑州市规划局交通规划处的领导批准,没有该处领导的签字不能查阅。”最后他们费尽周折,找到了郑州市规划局交通规划处处长牛建军,牛建军告诉他们,档案目前不在他们那里,他也没有权力批准查阅,要查还得找馆长去。任国胜正不知所措之时,城建档案馆主管档案查询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他,即使有馆长的签字也不能查阅,因为咪表停车位审批,属于城市主干道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城市主干道工程属于国家秘密。任国胜来了牛脾气,觉得阳光工程、政务公开不会只是摆设,不会是作秀给百姓看的,政府部门应该说啥就是啥,怎么能随便就不执行了。“我要告他们,看看我的知情权好不好用”。
辩论焦点:咪表工程是否属于国家机密
法院开庭的那一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任国胜当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限期向原告提供:规划局为咪表公司颁发的停车位规划许可证文号及相关材料。被告的代理律师李煦燕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原告的主体资格应是: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导致原告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的利益人,而任国胜不属于这一个主体资格。“咪表停车位规划在人行道、慢车道和盲道上,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这些行道对于行人,应该具有安全性和连续性,可是这些行道,如今已经被咪表的停车位占压,这不仅损害了我的利益也损害了所有市民的利益。我怎么没有权利管呢?怎么没有损害我的利益呢?”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也拿出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为自己拒绝任查看档案找出了充分的理由。档案馆辩称:根据《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1988年2月城乡建设保护部颁布)第19条规定:主干道、广场、交叉口工程档案属于秘密档案。本案所涉及的档案资料属于秘密级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对于保密的城建档案,保管单位必须严格地按照规定保管和利用,而另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规定》,查阅、利用未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需经建设单位或经档案移交单位同意。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任国胜说,去年10月1日,郑州市政府发布了《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赋予了普通公民了解政府信息的权利,针对此案来讲,就是原告有知情权,被告有公开信息的义务,作为普通市民,自己对停车位的规划产生了疑问,要求到相关部门查阅是再合理不过的了,为什么先后到了两个单位都遭到拒绝呢?事情既然闹到了法庭,看来没有个结果双方都不会罢休。法院也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声音·被告
规划局的代理律师:咪表不是“秘密”,但档案是秘密规划局的代理律师李煦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坦率地说,咪表工程是个临时的许可证,也不是申请人到规划局去申请的,当时政府给了它个临时的许可证,大体有效期是两年。咪表属于秘密不对,但咪表是个工程设施,归到‘管线工程’里面了,而‘管线工程’形成的档案就是‘管线工程’档案,按照《郑州城建档案的密级划分规定》,它就是秘密。而且当时规划它时,用的是千分之一的地图,有郑州市的详细地理分布情况和城市的主干道,如省委机关的位置,这个工程就是在这个图纸上审批的,这类档案就是秘密的,是不能向公众公开的。”而档案馆在代理词上也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有范围的,原告所要查阅的资料属于“军事机密”的地形图上,是不可能予以公开的。
声音·原告
任国胜的代理律师:查资料有法可依任国胜的代理律师说,《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里特别提到:政府可以公开的信息包括城市建设规划、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审批等。并且《规定》里也明确规定,档案馆是公众获取公共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这些都充分说明了他们要查的资料是有法可依的。任国胜:从来没人告诉我查询手续任国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规划局和档案馆除了告诉我们是秘密之外,从来没有人告诉我们需要什么查询的手续,直到在法庭上他们当成理由提出来,我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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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七种“秘密”其他信息应公开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提交到国务院,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的背景下,这个案件的意义和影响尤其值得深思和警醒。《条例》专家起草小组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周汉华向媒体表示,政府部门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通常是“工作秘密”,这成了政府部门不向公众提供信息的一个大借口,而这一个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唯一可以找到的依据是,政府部门往往要求公务员“保守工作秘密”。据了解,在已经提交到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草稿中,专家们对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及如何划分保密范畴的问题,比较详细地规定出了7个例外,即《保密法》规定的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秘密;政府机关内部规定的、与公民无关的日常办事制度;不应公开的公民个人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政府部门正在研究、尚未形成决议的信息。针对这一诉讼,任国胜的代理律师认为,这场诉讼,无论谁胜谁负,都是如何界定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如何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一次深刻探索。
快报快评
怎么会有这么多的“秘密”?
徐迅雷一场咪表导致的公益性官司就这样在郑州上演了。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竟然也认为,咪表不是“秘密”,可档案是秘密。我们不禁要问:哪来那么多“国家机密”、“政府秘密”?其实绝大多数的所谓“档案秘密”都是“伪秘密”。一个秘密泛化的政府,注定不是开明开放的阳光政府;“秘密”越多的地方,公务人员就越容易暗箱操作,就越容易导致腐败,就越可以对百姓不负责。现代政府管理理念告诉我们:政府信息公开应该是常态,不公开才是非常态。现在的问题是,诸多观念老化的公务员,在政府信息管理中进入了“不公开”的路径依赖,他们依然把“信息不公开”作为常态来对待,自己省力是省力了,省心也省心了,但侵害了百姓知情权,也让信息效用达到“最小化”,让信息成为档案馆、资料室的死信息。这种形态持续下去,必将进一步增强“行政神秘化”,损害政府信誉、损害公众利益。民众是有权知道政府在做什么的。政府的权力是公众让渡的权力,也就是说是公众把管理权交给了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是得到公众的授权而为公众服务的,其花掉的经费也来自纳税人,所以政府必须是向公众交底的政府,而不是对公众处处设防。那种以“保密”为借口,拒绝公众获取信息的做法,历史早已证明其荒谬所在。回首新中国的保密史,连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数也曾被列入“秘密”。这种把所有未公开信息都视为秘密的做法,是最不值得去做的。心理学上有个“不值得定律”,意指不值得做的事情,对一个人来说就不值得做好、不可能做好;国家层面其实也一样,各级政府应清晰地认识到哪些是不值得做的事情;而那些“处处保密”的事情,那些把事情做得“处处保密”的情形,大抵是本末倒置的无用功。政府控制信息的权力越大,就意味着百姓权利被损害也越大。要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离不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在英国,去年1月1日《信息自由法》正式生效。英国宪法事务大臣福尔克纳曾一针见血地说:这项法律令公众与政府信息的关系从“需要知道”变成了“有权知道”;如果老百姓想知道的事情符合该法的规定而政府拒绝的话,法庭可以强制政府予以公开。而我们的差距还很远。尽管郑州早在几年前就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事实证明这个“规定”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如今各地已有不少政府部门公开宣称实行政务公开的“阳光工程”了,可遗憾的是,这个“阳光工程”几乎还是弄个规定做做样子的“软政绩工程”。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管已经进入了立法程序,但要正式出台看来还有待时日。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那么就必须以国家立法来保证让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常态。希望通过这次“咪表公案”,让更多的百姓知道获取政府信息是自己的天赋权利,也让更多的政府部门知道公开信息的重要性,从而最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进程。新闻链接百度一下(https://www.baidu.com),搜索“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找到相关网页约4,210篇。2005年8月1日,70岁的董铭老太太等来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即“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件的起因是,董铭的父亲于1947年花200两黄金购买的一处房产,房屋原始资料在徐汇区房地局保存。2004年5月,董铭老太向徐汇区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查阅该房屋产权相关原始材料,被拒绝。因此,董铭以政府信息不公开为由,将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驳回了董铭的诉讼请求,董铭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6月21日,二审法庭上,被诉人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突然提出,上诉人要求查阅其父亲董其昌名下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资料根本不存在。这样一来,对被上诉人就上诉人诉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或免于公开,已无进一步审查的必要。(都市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