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3月20日讯(记者 刘艳通讯员汪伟平)记者今天从省人劳厅获悉,省人劳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四部门近日出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国有企业改革时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最高不超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意见》,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在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应将职工在企业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和部队复转军人流动到国有企业工作,虽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但人事档案保存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本企业或托管在人才交流中心且已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军龄)应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已领取经济补偿金、已支付退役金的年限除外)。
此外,改制、关闭、破产申请立项前一年内,企业主营业务已持续停产或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的非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留守人员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支付留守人员经济补偿金工资的基数按省政府公布的所在市县上年度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
根据该《意见》,补发工资应在企业优先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所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后仍有剩余资金的情况下进行。此外,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自有资金在优先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及所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后有结余的,应补发所拖欠职工生活费。补发生活费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意见》还规定,企业未按规定足额交纳养老保险,导致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降低的,经地税征稽机构核准,由企业补偿支付基本养老金差额,计算至75周岁。此外,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必须在变现资产后一次性统一补缴。经企业统一补缴后,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进行补缴。补缴时间段确定为,养老保险费从1992年1月开始补缴;1992年1月以后进入企业的职工,从实际进入之月起开始补缴。医疗保险从企业所在地启动医疗保险时开始补缴,此后进入企业的职工从实际进入之月起补缴。
改制企业确无力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补缴责任。改制后的企业暂无补缴能力的,经地税部门和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欠缴的本金、利息可以缓缴或分期缴纳,滞纳金可以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