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敬儒)自家的九层楼房应属于城市房屋,而海口市规划局却以停缓建工程欲拆除,为此,楼房主人梁女士将海口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3月20日,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据原告梁女士称,她家的楼房位于东线高速公路立交桥东南侧玉李新村,九层高,共有2313平方米,是她全家人用全部积蓄建造起来的。 2001年12月7日经原琼山市国土局调查核准,由原琼山市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1月11日经原琼山市房产管理局审查核准,颁发了九份房屋所有权证。楼房建成后,一直由原告一家人居住至今。
原告称,2005年9月30日,海口市规划局在海南日报上刊登《海口市规划局关于拆除不符合现城市规划要求的停缓建项目的通告》,同年11月4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海口市规划局关于拆除停缓建工程决定的公告》,决定拆除她家的九层楼房。她认为规划局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严重侵害她的合法权益,遂于2005年11月3日向海口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6年1月18日,海口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规划局作出拆除的决定。原告认为,她所建楼房已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取得了相关的产权证书,其报建手续合法,产权清晰、明确,而被告认定原告所建楼房“项目名称、产权人、报批情况均不详”与事实不符。该楼房属于“城市房屋”,而非“停缓建工程”,因此,规划局作出的拆除决定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另外,规划局也没有与原告达成拆除补偿安置协议。为此,请示法院依法撤销海口市规划作出的拆除决定。
在庭审上,被告海口市规划局称,本案所涉及九层“住宅楼”项目1997年建至主体完工后停工至今,已建面积2313平方米。该项目未申报处置方案,长期搁置不进行建设,属停缓建工程,且位于城市重点景观控制区,周边为低层私人住宅,建筑体量反差较大,严重影响城市景观,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停缓建工程依法拆除。
该楼房拆还是不拆,法院当庭没有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