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刚刚实施的《上海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细化和补充。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一些特定场合下,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上海话受到部分限制。这些特定的公共场合包括: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主持播音等(获批准的例外)、上海召开或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等。
实施办法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公共场所用字的执法部门,如果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了规定,城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整改。这种体制在全国还是首家。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