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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看点: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买房也许是一辈子最大的投资。但往往拿到新房钥匙的喜悦,很快就被装修的烦恼代替。家装市场的不规范和消费者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得装修质量难以保证,装修污染屡见不鲜,家装事故纠纷不断。对此,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本期法官说法,本报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推出“消费纠纷———装修篇”专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的市法院民二庭法官给予说法,希望能给您在此方面维权提供帮助。
屋里发水怎样分责?
[案情]2003年7月,王某与沈阳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一份家庭装修合同,约定当月24日开工,9月9日竣工。同时,装修公司在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因合同的约定或其他原因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可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刚刚开工4天,就因施工现场的水龙头未关,发水淹了楼下住户,并给其造成了8000元的财产损失。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将钥匙交给施工方,由此引起的纠纷应由施工方负责。但施工方不予理会,王某只好先行补偿楼下邻居损失,然后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董菁: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房主)应按特殊侵权的无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依约或依法向参与装饰装修企业的过错方追偿。从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装修公司的义务是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装修工作,并且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从王某将钥匙交给装修公司,装修公司进入施工现场时起,装修公司就应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对给楼下住户造成损失,除装修公司能证明失水是王某故意或过失造成外,装修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8000元。
[法官提醒]很多消费者图便宜,不去找正规的装修公司,而是找所谓的“街边游击队”装修,在装修之前不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一些装修事项,发生纠纷时,很难说清是谁的责任。像王某这个案子,由于他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比较规范,所以很好地维护了自己权益。这也说明签装修合同非常必要。同时,在签合同时,每一个条款都要写清楚,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有关装修工程的质量条款、付款条款及验收条款。如在装修过程中变更部分装修内容,也应及时采用书面的形式变更合同的。
入住有味怎样维权?
[案情]老刘夫妇于2002年4月买了个大房子,当年8月房子交钥匙后,他们请了沈阳一家装修公司包工包料装修。当他们满怀欣喜地准备入住时,却发现房间的味道有些不对。老刘心想,是不是甲醛超标啊?这可是质量问题啊!房屋的装修尾款先不能给。老刘虽怀疑装修质量有问题,但全家还是在装修完不久住进了新房。一年后,装修公司见老刘的2万元装修尾款还没给,就将老刘告上法庭。最后法院支持了装修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倩:老刘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双方约定房屋装修完成后验收合格,一次性结清余款。现装修工程已经完工,老刘已经入住,老刘就有给付尚欠工程款的义务。双方虽然就质量问题产生分歧,老刘可以行使反诉权,举证证明房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以减免自己所应尽的还款义务。现在老刘没有反诉,只能在还款后,再对装修公司另行起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官提醒]无论是进行家装的百姓还是施工单位,都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如合同、双方变更的书面文件及付款凭证等。还要保护好现场,如装修后的破损状况等。还可以采用公证或证据保全的方法保留证据。此外,出现质量问题后可委托装修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其出具的质量证明及报告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力的佐证予以考虑。
精装修房怎样防骗?
[案情]本来买精装修房图的就是省心,但雷先生却因精装房摊上了闹心事。两年前,雷先生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房。由于他非常看重装修材料的品牌,所以雷先生仔细观察了楼盘的样板间。同时,在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雷先生还特意让开发商注明了地板、洁具装修材料的品牌,并加上了一句“精装修标准与样板间一样”。拿到新房钥匙后,雷先生急匆匆地到新房进行检查。本以为万无一失,但他在开门时却傻了眼。屋里确实都是合同中约定的知名品牌,但都是这些品牌的低端产品。雷先生去找“精装修样板间”对比时,却发现样板间早已拆掉,只好自认倒霉。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吴波:许多人在购买精装修房屋时,只关注装修品牌,没约定档次和型号,这就为开发商后来在实际装修时“偷梁换柱”埋下伏笔。因为即使是高端品牌,其产品也分为高中低档,购房人在样板间内往往只能看到地板和洁具的品牌,而不少开发商在设计样板间时使用高档产品,但向消费者提供的装修资料非常粗糙;开发商为了规避风险,一般也不愿意在协议中约定使用品牌的具体型号,这样就使得最终的精装修品质很难得到保证。[法官提醒]建议大家在购精装修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一份详尽的补充协议,或者是单签一份装修合同,把精装修所用材料的品牌、型号甚至是颜色、规格等细节明确约定。本报记者周贤忠
[编后]
市民,行动起来
在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后,本报围绕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推出五期以“消费纠纷”为专题的法官说法。我们真诚地希望广大市民,学会主动积极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知道,这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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