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记者陈二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0日就这一调整作了解析。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般是依据工商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未能很好地兼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特点,因而在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难以保证税基的完整。为此,2003年度,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3]83号文。但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国税发[2003]83号文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必须加以完善。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新办法对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作了9个方面的调整。其中包括限制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经营,开发一个楼盘或开发一个项目就新办一个公司,且盈利率较高。据此,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规定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