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即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仅悬挂一面机动车号牌(持有有效临时号牌或移动证明的除外),交管部门要扣留其机动车,并处200元罚款,记3分。
二是“未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即机动车号牌存在折弯变形、倒挂或使用可拆卸号牌架、自动翻牌器等情形的,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并按规定记3分。
三是“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即机动车号牌被布条、纸张、光盘以及透明玻璃、薄膜等物品遮挡,机动车号牌被硬物刮损、尘土覆盖以及在号牌上粘贴物品等,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
四是“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者不完整”的,即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断裂、缺损的,为交通事故或长期使用自然磨损等原因所造成的,处200元罚款,不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