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市检察院经过缜密侦查,查明南头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负责人刘昕(女)向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家属索贿151万元,在获取确凿证据后,昨日以受贿罪将刘昕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利用职权公然索贿
市检察院在起诉中指控,犯罪嫌疑人刘昕于2005年9月至1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南头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负责人职务之便,在办理余某某涉嫌走私一案的过程中,以帮助余减轻处罚为借口,分三次向余的妻子曾某索要人民币300万元,实际得款151万元。
2005年9月20日上午,身为法制科负责人的刘昕和其他三名办案人员,前往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提审余某某。期间,刘昕趁其他办案人员暂时出去之机,向余推荐律师,并将自己的移动电话告诉余某。当天下午,余某之妻曾某按照刘昕的要求来到其办公室。刘昕在声称自己能设法帮助余某减轻罪责后,向曾某索要人民币80万元,并打电话给在济南市做生意的弟弟刘×威,要其提供银行账号。曾某于翌日上午分三次将人民币80万元存到刘昕指定的账户中。
得寸进尺欲壑难填
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还称,为了更隐秘地与曾某联系,刘昕于2005年9月21日上午,要求曾某购买一张电话卡给自己使用。刘昕告知曾某,海关查扣其丈夫余某的银行存折中,总共有存款人民币约80万元,海关并未冻结这些账户,可凭未查扣的相关银行卡将款取出,将其中一半即40万元交给她。曾某翌日将相关账户中的部分款项转出后,即于同月23日中午,将人民币16万元转入指定账户中。
刘昕案发后,检察官从被告人刘昕的住处查获赃款人民币145300元,从其弟刘×威处追回赃款人民币117万元。目前该案已进入法院审理程序,法院将择日开庭。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包力于瀛通讯员孟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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