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江敏)昨日,记者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明确了房地产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31号文件中明确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经营,开发一个楼盘或开发一个项目就新办一个公司,且盈利率较高。据此,3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规定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与此同时,税务总局还做了其他方面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其中包括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标准作了原则规定;规定了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出了新规定;对转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有了新规定;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等多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