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9:20许,当为了4万元钱而将朋友药倒后而将其推下20米山沟的犯罪嫌疑人刘三被法警押进博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时,数十人已聚集在审判大厅的门前。
身着黄色号服的刘三个头不高,体态略胖,戴着手铐和脚镣的他紧紧地咬着下嘴唇,脸上看不出任何表情。
9:55,审判长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在此依法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审判长询问了刘三和韩一的姓名、职业等情况,在确认双方没有提请回避的情况后,由起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当庭提问
“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对不对?”公诉人询问被告人。
“对。”刘三回答道。
“你为什么将韩一连人带车推入沟里?”
“制造事故假象。”刘三的声音还是非常低。
刘三承认,所得钱财除部分还了打麻将欠下的债外,其余的存入了银行。
当审判长询问韩一有何问题时,韩一站起来就说,“你一点人性也没有……”
随后,辩护人针对案发现场的情况详细地询问了被告人。
韩一的委托代理人孙长贵询问后,刘三当庭承认,自己预谋了一两天,知道药的药性。
听完刘三的供述后,审判长接着问:“你拿到钱了为什么还制造假象?”
“想让他认为不是我(拿走的钱)。”
“把人从20余米的山上推下去,你没考虑后果吗?”
“光想着制造事故假象了。”刘三辩解道。
随后,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当事各方均表示没有异议,法庭对这些证据予以采信。
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后,审判长宣布,对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庭审中,被告人刘三表示后悔,并愿意赔偿韩一损失。庭审前,法院已为双方调解过一次,但因数额差距太大未果。
“我很后悔……”最后陈述时,刘三说。
11:00许,庭审结束,此案没有当场判决,在民事赔偿方面,双方同意由法院再次为其调解。案情回顾
2005年8月6日,刘三以介绍煤焦油生意为由,骗取相识多年的韩一携带4万元现金和他一起来到张店。午饭时,刘三趁机将事先准备好的、具有催眠镇静作用的药片放入韩一的咖啡中。后来,刘三驾驶韩一的轿车来到莱芜和博山交界的青石关附近,拿走4万元后,将沉睡不醒的韩一连人带车推下了20余米深的山沟。同年8月12日,博山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刘三依法刑事拘留。
案发后,韩一头部多处受伤并骨折,经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为此,韩一除请求依法追究刘三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6万余元。(a10)(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张继才) |